雙鶴事業資料

直銷商營業守則

雙鶴(香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雙鶴(澳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鶴公司)之產品係直接授權直銷商以直銷方式銷售。
營業守則之宗旨,在促進並保障直銷商在直銷計劃下之利益,並確保各直銷商相互之和諧,期使銷售產品之全體直銷商均享公平合理的獲利機會。

第一章 直銷商營業守則

一、名詞解釋

1.1 直銷商──

  • 1.1.1 自然人直銷商: 當您經由一位推薦人,向雙鶴公司提出資格申請通過後,即成為雙鶴事業直銷商,依約享有雙鶴事業直銷權。
  • 1.1.2 營利事業直銷商: 在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一位雙鶴直銷商推薦,向雙鶴公司提出資格申請通過後,即成為雙鶴事業直銷商,依約享有雙鶴事業直銷權。

1.2 推薦人──

推薦您加入雙鶴事業的這位直銷商,即為您在雙鶴事業的推薦人,也是您的上線直銷商。

1.3 直銷權──

當您成為雙鶴事業的直銷商後,依約可享有銷售雙鶴產品、推薦他人成為您的下線直銷商及雙鶴事業資料中所賦予之權利。

1.4 上(下)線直銷商──

當您經由推薦人推薦成為雙鶴公司之直銷商,此推薦人即是您的上線直銷商,而您則是此推薦人的下線直銷商。

1.5 E 會員──

「E 會員」係指經雙鶴公司同意得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以優惠條件訂購雙鶴產品自用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而言。

1.6 業務輔銷品──

由雙鶴公司製作,用以提供直銷商拓展雙鶴事業之輔銷產品。

1.7 創業說明──

向新朋友說明雙鶴事業之制度與產品。

二、如何成為直銷商

2.1 自然人直銷商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一位雙鶴事業直銷商推薦後,得向雙鶴公司申請成為自然人直銷商:

  • 2.1.1 年滿十八歲。
  • 2.1.2 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且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2.1.3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加入。

2.2 營利事業直銷商申請資格──

  • 2.2.1 在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一位雙鶴直銷商推薦,均可向雙鶴公司申請成為營利事業直銷商。
  • 2.2.2 公司或商號應提出證明文件供雙鶴公司審核,雙鶴公司有權不具理由拒絕其申請,申請人不得異議。
  • 2.2.3 除營業守則另有規定外,營利事業直銷商之權利義務與個人直銷商之權利義務相同,但營利事業直銷商之直銷權僅授予與雙鶴公司首次簽訂參加契約時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享有,該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如有結婚、離婚或死亡等情形時,本營業守則各該相關規定均準用之。
  • 2.2.4 除營業守則另有規定外,營業守則內關於直銷商應遵守之行為及規範亦準用於該營利事業直銷商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同營利事業傳銷商違規。
  • 2.2.5 自然人直銷商得申請轉換為營利事業直銷商,營利事業直銷商亦得申請轉回自然人直銷商,但營利事業直銷商轉回自然人直銷商後,如欲再轉回營利事業直銷商,非逾兩年不得為之。

2.3 手續──

欲成為雙鶴公司之直銷商,申請人應填妥加入申請書,郵寄或交至雙鶴公司辦理,亦可透過雙鶴公司網站會員中心申請加入後,並將加入申請書正本寄回公司核備。

2.4 授權──

雙鶴公司受理申請函件,經審核後,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此項申請之結果。雙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 ( 包括續約申請) 皆具有自由裁量權,且不須說明拒絕之理由。

2.5 授權期限──

自雙鶴公司書面通知所載之加入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6 續約──

直銷商於辦理續約生效後,取得延續原直銷權之權利。

  • 2.6.1 經雙鶴公司授權之直銷商,應於授權期限終了前,向雙鶴公司申請續約,雙鶴公司對此續約申請亦擁有自由裁量權。
  • 2.6.2 於續約申請之截止日前,填妥續約申請書,同時並應繳交續約手續費。
    前項所稱續約申請日係自每年十月二日起至該年十二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止。
  • 2.6.3 經雙鶴公司審核完成續約手續者,續約之有效日期自次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 2.6.4 如未申請續約者,其授權期限將於「2.5授權期限」中所列示之日期屆滿時終止。

2.7 提供不實資料──

若直銷商在申請書或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包括非直銷商之親筆簽名),雙鶴公司得撤銷其授權並終止契約。

2.8 解除直銷權──

新加入的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雙鶴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雙鶴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直銷商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直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直銷商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雙鶴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直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雙鶴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三項關於商品毀損價值之計算,請參見第二章「退貨須知」。

2.9 終止直銷權──

直銷商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雙鶴公司。
直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雙鶴公司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並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值;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之運費。
前項關於商品減損價值之計算,請參見第二章「退貨須知」。
第二項商品如自直銷商提領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10 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直銷商依 2.8 及 2.9 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雙鶴公司不會向直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8 及 2.9 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服務者準用之。

2.11 重新加入之原則──

  • 2.11.1 曾為雙鶴直銷商或E 會員,因解除、未續約或終止而退出後,若欲再度加入非原推薦人之體系者,需於退出日起六個月後始得為之。
  • 2.11.2 原直銷商因解除、終止、未續約而喪失直銷權後六個月內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從事雙鶴事業活動。
  • 2.11.3 原直銷商因解除、終止、未續約而喪失直銷權後,欲重回原推薦人體系者,可重新申請雙鶴公司之授權,所取得之授權為新直銷權,其原有下線不得保留,亦不受前項六個月之限制,惟原推薦人若已喪失其權利時,則依序向上推升其上線。

三、直銷商之權利義務

3.1 進貨──

直銷商向雙鶴公司進貨,於收貨時,應立即檢視貨品,如發現有瑕疵或與所需貨品不符時,應於七日內檢同貨款發票,向雙鶴公司提出換貨申請,逾期者則視同接受所購之物品。但如係因所需貨品不符而要求更換者,應於當月底前為之。

  • 3.1.1 瑕疵擔保──直銷商所買受之物有瑕疵,直銷商得請求換貨,如有其他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3.2 銷售業績──

每月購得之產品,必須銷售百分之七十以上,方得享有按當月購得產品總額計算之各項獎金。

3.3 推薦──

  • 3.3.1 直銷商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時,除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直銷行為外,且自己不得或要求參加人為下列之事項:
    • 3.3.1.1 購買或儲存推薦人規定金額之產品量及業務輔助品。
    • 3.3.1.2 購買研討會或其它大會之入場券。
    • 3.3.1.3 購買任何業務推廣資料。
    • 3.3.1.4 以招募員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從事直銷行為,或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3.3.2 推薦人於被推薦人簽署加入申請書時,應誠實說明雙鶴事業手冊之規範,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欺騙、隱瞞或引人錯誤等情事,方能請被推薦人簽署「加入申請書」。
    • 3.3.2.1 雙鶴公司之直銷組織及計劃。
    • 3.3.2.2 直銷制度,應包括直銷商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因其後加入之下線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 3.3.2.3 雙鶴公司之產品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 3.3.2.4 直銷商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與義務。
    • 3.3.2.5 解約或終止契約時,退貨及扣除減損價值等相關事項。
    • 3.2.2.6 雙鶴公司事業資料及多層次直銷相關法令。
    • 3.2.2.7 直銷商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 3.2.2.8 其他經「多層次直銷管理法」所規範之注意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事項。
    • 3.2.2.9 雙鶴公司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均依法公佈,直銷商可於每年六月以後向雙鶴公司查詢。
  • 3.3.3 傳遞雙鶴公司所佈達之重要資訊予下線直銷商,包括發佈會議時間、地點、產品資訊、教育訓練及直銷商發展雙鶴事業之必要事宜。
  • 3.3.4 應告知並督導其下線直銷商確實遵守雙鶴事業手冊及相關規定,如因未告知或誤導或告知不實內容,致其下線直銷商違反雙鶴公司規定時,應負連帶責任。

3.4 售貨注意事項──

  • 3.4.1 應藉由產品標示之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公司指定之正式文件內之說明來銷售產品,產品僅限於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銷售。
  • 3.4.2 不得以惡意、欺騙或誇大不實的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
  • 3.4.3 為貫徹雙鶴產品直銷之理念及保障消費者對雙鶴產品使用之充分了解,直銷商不得於一般不特定第三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公開展示、委託第三者代為銷售、陳列雙鶴產品或業務輔助品。
  • 3.4.4 直銷商不得表示其銷售享有獨家銷售特許權或區域權。
  • 3.4.5 直銷商不得銷售雙鶴公司之產品或業務輔助品給非直銷商本人推薦之直銷網小組(即不得越線供貨),以確保所有直銷商之權益。
  • 3.4.6 直銷商非經同意不得以下線名義或帳戶訂貨,亦不得挪用、調整、控制下線之業績。
  • 3.4.7 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3.5 合夥與退夥──

  • 3.5.1 直銷商於申請加入時或加入後,均得申報其配偶為雙鶴事業合夥人,共同擁有一個直銷權。
  • 3.5.2 合夥直銷商互為代表執行該合夥業務,如其中一人違反雙鶴公司營業守則或有任何違法或侵害雙鶴公司權益之行為,視同合夥直銷商之全體行為,應由合夥直銷商全體對雙鶴公司負責,如有損害,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 3.5.3 合夥直銷商之一人非因死亡、離婚而退夥時,視為合夥直銷商之合夥關係消滅,合夥直銷商全體與雙鶴公司間之契約關係亦當然終止;惟原合夥直銷商中之另一人如仍欲繼續經營雙鶴事業,得向雙鶴公司申明並經雙鶴公司審查確無任何違約情事時,得例外核准其繼受並回復原契約關係,但退出合夥之人如係因加入或欲從事其他公司之直銷活動而退出時,雙鶴公司將不核准或撤銷另一合夥人繼受回復之申請及許可。
  • 3.5.4 合夥直銷商中之一人因死亡而退夥時,該直銷事業不因之受影響,得由另一人當然全部繼受經營。
  • 3.5.5 合夥之直銷商離婚時,其直銷權歸申請人所有;但雙方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處理之。因之而退出的一方得隨時重新提出加入申請,不受「2.11」所規範事項之限制。
  • 3.5.6 本章節之規定於營利事業直銷商準用於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

3.6 結婚──

二位直銷商結婚時,可自行維持各自原有之體系,或向雙鶴公司提出申請終止其中一人之直銷權,改與配偶合夥(終止之一方申請成為配偶之合夥人時,得不受「2.11」所規範事項之限制),惟終止一方之第一代下線則依序向上推升予其上線。

3.7

直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經雙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任人等;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代表雙鶴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
3.7.1 直銷商僅於授權期間內,享有銷售雙鶴公司產品及推薦新直銷商之權利,並履行直銷商之義務。
3.7.2 直銷商於授權期間終止後,以任何方式或循任何途徑銷售雙鶴公司之任何產品均為侵害雙鶴公司權利之行為,不得為之。

3.8

直銷商須讓下線直銷商明瞭「上下線」關係僅係個別獨立直銷商間就業務推廣、產品銷售等事宜之組織運用關係,其相互間並不具有任何法律上之僱佣、代理、委任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3.9

除已於雙鶴公司正式文件上公佈,或事先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之事項外,直銷商不得就雙鶴公司法律上之各種權利或其產品對外作任何請求、主張、保證或聲明。直銷商違反前述規定使雙鶴公司致生損害或負擔法律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3.10

直銷商應遵守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切法令規章,並保證避免雙鶴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害賠償。

3.11

直銷商不得在雙鶴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未開業及設立之國家或地區,進行與雙鶴公司業務有關之推薦工作或從事銷售行為。

3.12

直銷商不得以任何名義擔任其他傳、直銷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專兼任職員或任何名義之顧問,亦不得利用雙鶴直銷體系進行銷售、推薦、提供非經雙鶴公司同意之產品或服務,或推薦、介紹雙鶴公司直銷商從事或經營其他傳、直銷事業。

3.13

直銷商不得為誘使下線進行推薦或促銷產品而私自提供獎金、獎品及其他獎勵而致有妨礙雙鶴公司直銷體系公平競爭之情形。

3.14

直銷商同意其每月業績達到菁英直銷商業績標準 ( 含) 以上時,授權雙鶴公司得自每月應付予該直銷商之獎金中,撥付約定金額至代辦會務運作之雙鶴興業 ( 股 ) 指定帳戶,以便支付會議企劃費等相關費用。
註:約定金額之計算標準表列如後:

業績等級 金額 ( 單位:港幣 )
1 菁英業績標準100
3 菁英業績標準150
5 菁英業績標準200
7 菁英業績標準250
9 菁英業績標準300
11 菁英業績標準350
13 菁英業績標準400

3.15

直銷商為推廣多層次直銷業務,非自本公司蒐集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並妥善保管個人資料。

3.16

直銷商因不當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涉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依營業守則所定條款予以懲處。

3.17

其他違反本事業手冊或影響直銷體系運作之行為,均不得為之。

四、直銷商體系之維護

4.1 轉線

  • 4.1.1 直銷商得向雙鶴公司申請轉線,但直銷商之第一代下線則依序向上推升予其上線。
  • 4.1.2 申請轉線者應經其原推薦體系與更改後推薦體系之推薦人、第一代副理及第一代鑽石級直銷商簽署「轉線申請書」後,始可申請轉線;轉線後如欲再度轉線,需經六個月後始得為之,但若係首次加入,自加入日起 30 日內提出更改推薦人之申請者,經公司核可時,不在此限,惟以一次為限。
  • 4.1.3 重新加入者,需經六個月後方可依轉線規定提出申請。

4.2

因轉線或重新加入之直銷商,其原體系內任一下線如欲同時或日後轉移為其新體系之下線,則此下線須停權達兩年後,方可申請加入其新體系之下線;而此下線原體系內之任一下線如欲成為其新體系之深度下線者,則需停權四年。

4.3

為保障原推薦體系之權益並維護直銷體系之完整,雙鶴公司對直銷商之轉線申請,保留絕對之裁量權。所有轉線申請,均需經雙鶴公司書面通知後始可生效。

4.4

為維護直銷商所屬推薦體系之和諧發展及保障上線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直銷商不能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唆使另一直銷商離開其原推薦體系 ( 即不得有搶線行為 )。

4.5

若欲轉線之直銷商,不得於上述任一轉線程序未完成前,假他人之名義,先行加入另一體系行使其直銷權之實。

4.6 繼承

  • 4.6.1 直銷商死亡時,除另有合夥人外,得依本條規定聲請繼承。
    • 4.6.1.1 直銷商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位代表人向雙鶴公司聲請繼承該直銷商之直銷權及體系,但該聲請繼承者若非雙鶴公司直銷商者,僅得繼承該直銷商於直銷權終止前已得請領之獎金,該直銷權將於次月因死亡而終止。
      直銷商死亡後至本公司被告知其死亡時日止,在此期間內,因本公司不知此情事而仍繼續計算該直銷權之獎金者,應視為該死亡直銷商繼承人之所得,繼承人應協同本公司辦理所得扣繳變更作業。
    • 4.6.1.2 前項繼承人於聲請繼承時,若非雙鶴公司直銷商者,得於聲請繼承之先或同時聲請加入成為雙鶴公司直銷商,相關作業應另依營業守則 2.「如何成為直銷商」之規定辦理。
    • 4.6.1.3 聲請繼承時,應提出申請書、推舉代表同意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雙鶴公司並得酌收處理手續費。
    • 4.6.1.4 聲請繼承時,應於直銷商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雙鶴公司聲請,逾期不予受理,惟有不可歸責因素致未能及時提出聲請並經雙鶴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 4.6.1.5 營利事業型態直銷商之負責人死亡時,應向雙鶴公司聲請變更該負責人之配偶為負責人,無配偶者,該死亡負責人之繼承人得準用本章節各款規定辦理繼承。
  • 4.6.2 聲請繼承死亡直銷商之直銷權及體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4.6.2.1 請求合併直銷權者
      4.6.2.1.1 若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時始成為雙鶴公司直銷商者,該繼承人得直接取得死亡直銷商在原體系之位置及相關之權利義務。
      4.6.2.1.2 若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前已為雙鶴公司直銷商者,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同時得向雙鶴公司聲請合併死亡直銷商之組織,並以合併後之組織業績核定其獎金及獎銜,但若非直接推薦之上下線關係者,不得為之。
      4.6.2.1.3 雙鶴公司核准前項聲請時,該被合併之直銷權於次月當然終止。
    • 4.6.2.2 不請求合併直銷權者
      4.6.2.2.1 若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前已為雙鶴公司直銷商者,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同時得向雙鶴公司聲請不合併死亡直銷商之組織,並分別核算死亡直銷商及聲請繼承人之業績核定其獎金及獎銜。
    • 4.6.2.3 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第三章獎金、獎銜與獎勵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 4.6.3 直銷商死亡時,其繼承人全部均為無行為能力人者,得由該繼承人之監護人代向雙鶴公司依本章節之規定聲請繼承,但在該聲請繼承人成年之前,關於其直銷權之權利義務之行使,雙鶴公司有權予以設限。
  • 4.6.4 前項情形,經辦妥繼承聲請後,為延續其直銷權,其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金額如已足扣抵續約費用時,雙鶴公司有權逕予扣款作為延續其直銷權之續約費,但獎金若不足扣抵,監護人亦未代為續約者,其直銷權將依照雙鶴公司之作業規定處理。

4.7 E 會員與直銷商之間轉型 / 退出後重新加入規定。

  • 4.7.1 E 會員申請轉型成為直銷商
    4.7.1.1 E 會員得隨時申請轉型成為直銷商(限同一推薦人),申請轉型成功後,其直銷權自次月一日起生效。但若申請轉型時,當月無購貨者,可立即轉型成為直銷商,直銷權可立即生效。
    4.7.1.2 E 會員若於加入 E 會員時已申請國際推薦,則於轉型生效時,雙鶴公司會自動將該直銷權視為國際直銷商。
    4.7.1.3 前項申請尚未經雙鶴公司核准前,相關權利義務仍應適用 E 會員之權利義務規則。
  • 4.7.2 現有直銷商申請轉型成為 E 會員
    4.7.2.1 現有直銷商得隨時轉型為 E 會員,申請轉型成功後,該會員權自次月一日起生效。但若申請轉型時,當月無購貨且無下線者,可立即轉型成為 E 會員,會員權立即生效。
    4.7.2.2 申請轉型時,免收轉型費用,惟轉型成為 E 會員後,應依 E 會員續約辦法,完成續約手續。
    4.7.2.3 前項申請尚未經雙鶴公司核准前,相關權利義務仍應適用直銷商之權利義務規定。
    4.7.2.4 現有直銷商申請轉型成為 E 會員後,其原有之第一代下線則依序向上推升予其上線。
  • 4.7.3 曾為雙鶴直銷商或 E 會員退出後再申請加入成為直銷商或 E 會員,仍需受 2.11 六個月或二年不活動之限制,但若欲重回原推薦人體系者,不受六個月或二年之限制。

4.8 轉移

  • 4.8.1 專任副理級以上直銷商,得經合夥人之同意後,向雙鶴公司申請轉移其直銷權。
  • 4.8.2 前項轉移之受讓人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4.8.2.1 受讓當時須為雙鶴公司直銷商。
    4.8.2.2 須為直銷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4.8.3 直銷權轉移未經雙鶴公司核准者,不生效力;直銷權轉移經雙鶴公司核准後,原直銷商及合夥人之所有權利義務均全部轉移予受讓人。
  • 4.8.4 申請轉移直銷權以一次為限,且申請一旦經雙鶴公司核准,不得撤銷,但若受讓人涉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 4.8.5 申請時,受讓人若與讓與人為直接上下線關係時得選擇合併其體系。
  • 4.8.6 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悉依事業手冊第三章獎勵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 4.8.7 申請轉移直銷權應提出以下文件:
    4.8.7.1 申請書。
    4.8.7.2 申請人、合夥人、受讓人之印鑑證明書。
    營利事業直銷商之直銷權亦有本章節之適用。
    聲請轉移時,除 4.8.7 應提出的文件,雙鶴公司得酌收處理手續費。

五、創業說明

直銷商在邀請他人進行創業說明(推薦)時,其推薦、邀請的方式,以不得使推薦對象受到誤導或矇騙為原則,故直銷商不得藉由下列名義,介紹雙鶴公司之直銷經營:

邀約時──

  • 5.1.1 以社交活動或非業務性活動之集會為名。
  • 5.1.2 假調查市場供需情況為理由。

創業說明時──

  • 5.2.1 可推薦別人為直銷商而獲利。
  • 5.2.2 誇大直銷商可獲得之利潤及稅捐利益。
  • 5.2.3 承諾有特定收入及保證獎金。

六、雙鶴名稱及專用權

6.1

雙鶴公司名稱、商標及著作非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6.2

經雙鶴公司同意授權得使用雙鶴名稱、商標及著作內容者,不得擅自變更原內容並應註明「經雙鶴公司同意使用」之字樣。

6.3

雙鶴公司舉辦之會議、活動、演講或說明會等,如需錄影,必須事先說明其用途,並取得雙鶴公司書面之授權許可,但不得於授權許可範圍及目的 ( 包括區域、用途及方法 ) 外,利用該內容。

6.4 業務輔銷品──

直銷商設計並自製業務輔銷品以推廣雙鶴事業,須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後,方得使用,但不得有損雙鶴公司利益及其信譽。

6.5 商標電子媒體之使用──

直銷商於網際網路、社群網站或其他電子、平面媒體使用雙鶴公司商標或著作時,應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
直銷商使用網際網路、社群網站或其他電子、平面媒體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6.6

直銷商不得經由台灣雙鶴公司或其授權之直銷商以外之途徑,進任何印有雙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圖樣及其它業務輔銷品,亦不得將台灣地區印有雙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在其它國家逕自銷售或自外國輸入雙鶴公司之產品而在台灣地區銷售。

6.7 個人資料之使用──

直銷商於蒐集、處理、利用其下線直銷商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旁線直銷商之個人資料。

七、外國人、華僑、大陸或非港澳本地居民在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雙鶴事業之規定事項

7.1

本章僅適用於年滿十八歲或以上,香港及澳門本地居民、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國內人士,並須依照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加入申請表或完成線上加入;並依照身份提交以下指定文件,文件均需為清晰副本,公司有權要求查閱正本核對。E會員升級為直銷商會員仍須遵守相同規範。

7.2

以法人身份申請者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商業登記證副本乙份
股東名冊副本乙份
公司銀行戶口副本乙份
公司聲明書乙份(如適用)
香港/澳門個人銀行戶口副本乙份(如適用)

7.3

以香港或澳門工作證申請者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申請人本人的香港或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上述申請人須提具身份證,並附上護照影本及填具「申請書」/本地工作證乙份,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後,向雙鶴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生效。

7.4 授權期限---

其授權期限依2.5之規定,但若工作證之期限比直銷證之期限較早到期時以工作證之到期日為授權的最後期限。惟直銷商之工作證到期者,應以到期日前提出延期證明,否則直銷權將於工作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7.5

大陸國內人士加入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中國護照及身份證或港澳通行證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6

澳門人士加入香港公司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香港人士加入澳門公司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7

大陸台商人士加入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中華民國身份證及大陸工作證(或大陸居民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8

大陸國內人士或澳門人士或大陸台商人士申請加入時,亦可選擇以成立公司以法人身份加入來行使銷售權,惟應先雙鶴公司提出申請並經許可。雙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皆具有自由裁量權,且不須說明拒絕之理由。

7.9

申請人在港從事雙鶴事業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照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申報及納税,不得逃漏。大陸國内人士或香港/澳門人士或大陸台商人士申請人,雙鶴公司將會代扣其每月獎金的境外所得税金,剩餘的才直接匯入其個人户口。

7.10 各類申請人須繳交身分證明及銀行帳戶查詢簡表

申請人類別 身份證明文件 銀行/收款資料
香港會員 澳門會員
香港永久居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香港非永久居民 香港居民身份證副本
(有效簽證/逗留許可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持香港工作簽證人士 香港身份證副本+有效護照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永久居民 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非永久居民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持澳門工作簽證人士 中國籍:澳門工作許可證(藍卡)副本+有效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副本
非中國籍:澳門工作許可證(藍卡)副本+有效之護照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中國內地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外國護照持有人 請在當地註冊合法公司後加入+有效護照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台灣居民 請在當地註冊合法公司後加入+台灣身份證副本+有效護照副本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公司/法人申請 獨資(一人)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董事有效護照副本
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公司股東名冊副本+董事有效護照副本
公司香港銀行戶口資料
(一人公司可用個人帳戶)
公司澳門銀行戶口資料
(一人公司可用個人帳戶)

7.11

直銷商會員之獎金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由公司保管獎金直至補齊證件,一年後清零。
已申請成為直銷商會員但未能提交完整必須文件者
身份證或簽證期限失效後,未重新提供更新簽證者

八、違約之處理

8.1

「違約處理」之實施,旨在維護並確保直銷體系之正常運作;直銷商若有違反雙鶴公司之營業守則,或滋擾體系正常運作之情況發生,雙鶴公司得對該直銷商實施「違約之處理」。

8.2

直銷商如有違反本事業手冊之違規行為者,雙鶴公司得發函要求直銷商親自或以書面提出說明,經查證屬實,雙鶴公司得依其情節輕重,採警告、停權或終止直銷權方式處理。

8.3 直銷商不得有下列違約之行為──

  • 8.3.1 搶線
  • 因被搶線而脫離之下線小組,應回歸於其原體系之中。
  • 越線供貨。
  • 陳列貨品。
  • 託售。
  • 煽動或蠱惑違反系統教育之行為,致損及雙鶴公司之利益者。
  • 在報章或其它媒體以雙鶴或個人名義刊登產品廣告。
  • 在言行上惡意損及公司之聲譽與權益。
  • 擅自使用雙鶴公司之商標、著作權。
  • 直銷商以個人名義廣告招募下線直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直銷行為,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直銷組織。
  • 假借多層次直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 從事違反多層次直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直銷活動。
  • 推薦時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上線要求下線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 直銷商非經同意不得以下線名義或帳戶訂貨,亦不得挪用、調整、控制下線之業績。
  • 未經書面或口頭授權在申請書或續約申請書上代他人簽名者。
  • 推薦人未於被推薦人簽署申請書前誠實說明雙鶴事業手冊之規範,並且履行告知義務。
  • 以惡意、欺騙或誇大不實的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
  • 擔任產品或經營型態與雙鶴公司相同或類似之其他傳、直銷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專兼任職員或任何名義之顧問,或銷售任何與雙鶴公司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推薦、介紹雙鶴公司直銷商從事或經營其他傳、直銷事業。
  • 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經雙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任人等;或明示或暗示代表雙鶴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或未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就雙鶴公司法律上之各種權利或其產品對外作請求、主張、保證或聲明。
  • 原直銷商因解除、終止、未續約而喪失直銷權後六個月內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從事雙鶴事業活動。
  • 於轉線程序未完成前,假他人之名義,先行加入另一體系行使其直銷權之實。
  • 以招募員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從事直銷行為,或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自國外輸入之雙鶴公司產品,擅自在台灣地區市場銷售或將台灣地區之雙鶴公司產品輸出而在其他國家銷售。
  • 為誘使下線進行推薦、促銷產品而私自提供非雙鶴制定的獎金、獎品或其他獎勵項目,而有妨礙雙鶴公司直銷體系公平競爭之情形。
  •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蒐集、干擾、變更、刪除或利用雙鶴直銷商資料者,或不當蒐集、處理、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者。
  • 上線要求下線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 上線約定下線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 上線違背公司之直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之下線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下線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上線以不當方式阻撓下線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 上線於下線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效益。
  • 上線要求下線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 直銷商因不當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涉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
  • 直銷商不得有網路銷售、拍賣,或供貨他人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路拍賣及銷售之行為。
  • 雙鶴公司於調查後發現直銷商有違規行為者,得通知直銷商要求停止或刪除網頁內容;如經雙鶴公司制止仍未改善,或直銷商違規情節重大者,雙鶴公司得終止其直銷商資格,惟雙鶴公司有權保有最終裁量權。

8.4

合夥直銷商中若有任何一人退夥,如經雙鶴公司查知該退夥之合夥人有故意假藉退夥之方式,以達規避本守則之第 8.3 條規定之目的或侵害雙鶴公司權益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原合夥直銷商全體之違約行為,雙鶴公司除得終止該繼受人之直銷權外,若有造成雙鶴公司任何損害,並得向該繼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8.5

合夥直銷商離婚,依本守則第 3.5 條辦理後,退出之一方於退出後一年內,如雙鶴公司查知該退出之一方有故意假藉離婚之方式,以達規避本守則之第 8.3 條規定之目的或侵害雙鶴公司權益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原合夥直銷商全體之違約行為,雙鶴公司除得終止該繼受人之直銷權外,若有造成雙鶴公司任何損害,並得向該繼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8.6

上述之所有違約行為,除根據『違約處理』之規定處置外,若有涉及法律相關事項,雙鶴公司得依法行使權利。

8.7

直銷商因違反本守則之約定而被解除直銷權者,其下線直銷商之權益,轉由其上線直銷商承受。

九、法律效力曁合意管轄

直銷商瞭解,本事業手冊及其他經雙鶴公司公布或修訂之事項均為具有契約上法律效力之約定,其條款之解釋與執行,悉依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若因雙鶴事業之契約內容其執行發生爭議時,直銷商與雙鶴公司雙方同意以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章 退貨須知

一、實體產品

1.1 直銷商申請解除、終止直銷權之退貨手續及辦法:

項目 \ 辦法及手續 \ 類別 解除直銷權 終止直銷權
申請條件 新加入之直銷商,得於加入生效日起 30 日內申請辦理 直銷商得於加入生效日起 30 日後申請辦理
退貨申請期限 自解除直銷權生效後 30 日內 自終止直銷權後 30 日內
退貨方式 可至各發貨中心現場退貨或以郵寄方式辦理退貨(但退貨之產品在郵寄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瑕疵,如有爭議時,應以雙鶴公司實際收到產品之主觀認定為準,退貨人不得異議) 可至各發貨中心現場退貨或以郵寄方式辦理退貨(但退貨之產品在郵寄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瑕疵,如有爭議時,應以雙鶴公司實際收到產品之主觀認定為準,退貨人不得異議)
檢附資料 直銷權解除 / 終止申請書
原進貨發票(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退貨申請書
辦理退貨之產品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退貨人至會員中心/業績管理系統/帳目管理報表/折讓單確認與查詢進行勾選)
直銷權解除 / 終止申請書
原進貨發票(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退貨申請書
辦理退貨之產品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退貨人至會員中心/業績管理系統/帳目管理報表/折讓單確認與查詢進行勾選)
最終退還價金之計算 最終退還價金之計算 / 以退回產品原購價格之 100% 計算,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給付予申請人之獎金或報酬,及可歸責於申請人致商品毀損之價值;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運費。 公司以申請人原購價格之 90% 買回申請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給付予申請人之獎金或報酬,及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金額;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運費。
前項商品若係自申請人提領日起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1.2 退貨手續及辦法

項目 \ 辦法及手續 \ 類別 解除直銷權 終止直銷權
百分之百減損之產品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其他
.無積分額之輔銷品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產品自直銷商提領日起已逾六個月
.其他
商品減損價值 無 商品原購價格的 10%
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應予以全數扣除。

申請人上線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上線因申請人辦理退貨而溢領之各項獎金與獎勵,公司將向該上線追回。
申請人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應予以全數扣除。

申請人上線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上線因申請人辦理退貨而溢領之各項獎金與獎勵,公司將向該上線追回。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自解除直銷權生效後 30 日內受理退貨之申請,最終退還之價金,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自終止直銷權後 30 日內受理退貨之申請,最終退還之價金,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二、票券產品

2.1 單張票券

  1. 無使用期限
  2. 得随時申請退貨·無須解除或終止直銷權。
  3. 退貨申請方式:至雙鶴健康商城首頁的電子票券專區辦理。
  4. 退款金額之計算:若票券產品非當月購買,則雙鶴公司會再扣除申請人於購買月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扣除獎金後之退款金額為負數,則申請人得取消退貨或是償還雙鶴公司溢領之獎金。另申請人之上線因申請人退貨而溢領之獎金亦須同步追回。
  5.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自申請退貨日30日內以電匯方式或信用卡刷退或支票退還申請人。

2.2 套票

  1. 票券產品無使用期限,以20張為一套,以套為出售單位,套票之售價為優惠價。
  2. 得隨時及單張申請退貨,無須解除或終止直銷權。
  3. 退貨申請方式:至雙鶴健康商成首頁的電子票券專區辦理。
  4. 退款金額之計算:雙鶴公司除依每套產品出售價格一使用張數*單張票券售價計算退貨款外,若票券產品非當月購買,則雙鶴公司會再扣除申請人於購買月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若扣除獎金後之退款金額為負數,則申請人得取消退貨或是償還雙鶴公司溢領之獎金。另申請人之上線因申請人退貨而溢領之獎金亦須同步追回。
  5.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自申請退貨日30日內以電匯方式或信用卡刷退或支票退還申請人。
  • 直銷商違反公司營業守則,而被公司解除或終止直銷權者,恕不接受退貨之申請。
  • 退貨適用辦法之準據:個人退貨分別依照訂貨時為直銷商 /E 會員身份之退貨辦法處理。處理退貨之退貨辦法均依雙鶴公司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
  • 上線直銷商因下線直銷商/E 會員辦理換貨或退貨而溢領之獎金,公司將向該上線直銷商追回。

第三章 遵守本地直銷管理辦法

雙鶴直銷商會員應依地區別,遵守參照本地法規及直銷行業的商德守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

https://www.hkdsa.org.hk/codeofconduct
香港直銷協會-商德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

https://www.al.gov.mo/file/colect/col_lei-08/cn/3a.htm
法例名稱:澳門第3/2008號法律(修改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該法明文禁止與懲治層壓式傳銷

第四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

雙鶴直銷商會員應依地區別,遵守參照本地法規。

香港特別行政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6!zh-Hant-HK
法例名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

https://www.al.gov.mo/file/colect/col_lei-08/cn/3a.htm
法例名稱:澳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