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直銷商──
1.2 推薦人──
推薦您加入雙鶴事業的這位直銷商,即為您在雙鶴事業的推薦人,也是您的上線直銷商。
1.3 直銷權──
當您成為雙鶴事業的直銷商後,依約可享有銷售雙鶴產品、推薦他人成為您的下線直銷商及雙鶴事業資料中所賦予之權利。
1.4 上(下)線直銷商──
當您經由推薦人推薦成為雙鶴公司之直銷商,此推薦人即是您的上線直銷商,而您則是此推薦人的下線直銷商。
1.5 E 會員──
「E 會員」係指經雙鶴公司同意得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以優惠條件訂購雙鶴產品自用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而言。
1.6 業務輔銷品──
由雙鶴公司製作,用以提供直銷商拓展雙鶴事業之輔銷產品。
1.7 創業說明──
向新朋友說明雙鶴事業之制度與產品。
2.1 自然人直銷商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一位雙鶴事業直銷商推薦後,得向雙鶴公司申請成為自然人直銷商:
2.2 營利事業直銷商申請資格──
2.3 手續──
欲成為雙鶴公司之直銷商,申請人應填妥加入申請書,郵寄或交至雙鶴公司辦理,亦可透過雙鶴公司網站會員中心申請加入後,並將加入申請書正本寄回公司核備。
2.4 授權──
雙鶴公司受理申請函件,經審核後,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此項申請之結果。雙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 ( 包括續約申請) 皆具有自由裁量權,且不須說明拒絕之理由。
2.5 授權期限──
自雙鶴公司書面通知所載之加入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6 續約──
直銷商於辦理續約生效後,取得延續原直銷權之權利。
2.7 提供不實資料──
若直銷商在申請書或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包括非直銷商之親筆簽名),雙鶴公司得撤銷其授權並終止契約。
2.8 解除直銷權──
新加入的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雙鶴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雙鶴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直銷商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直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直銷商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雙鶴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直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雙鶴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三項關於商品毀損價值之計算,請參見第二章「退貨須知」。
2.9 終止直銷權──
直銷商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雙鶴公司。
直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雙鶴公司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並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值;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之運費。
前項關於商品減損價值之計算,請參見第二章「退貨須知」。
第二項商品如自直銷商提領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10 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直銷商依 2.8 及 2.9 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雙鶴公司不會向直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8 及 2.9 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服務者準用之。
2.11 重新加入之原則──
3.1 進貨──
直銷商向雙鶴公司進貨,於收貨時,應立即檢視貨品,如發現有瑕疵或與所需貨品不符時,應於七日內檢同貨款發票,向雙鶴公司提出換貨申請,逾期者則視同接受所購之物品。但如係因所需貨品不符而要求更換者,應於當月底前為之。
3.2 銷售業績──
每月購得之產品,必須銷售百分之七十以上,方得享有按當月購得產品總額計算之各項獎金。
3.3 推薦──
3.4 售貨注意事項──
3.5 合夥與退夥──
3.6 結婚──
二位直銷商結婚時,可自行維持各自原有之體系,或向雙鶴公司提出申請終止其中一人之直銷權,改與配偶合夥(終止之一方申請成為配偶之合夥人時,得不受「2.11」所規範事項之限制),惟終止一方之第一代下線則依序向上推升予其上線。
3.7
直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經雙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任人等;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代表雙鶴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
3.7.1 直銷商僅於授權期間內,享有銷售雙鶴公司產品及推薦新直銷商之權利,並履行直銷商之義務。
3.7.2 直銷商於授權期間終止後,以任何方式或循任何途徑銷售雙鶴公司之任何產品均為侵害雙鶴公司權利之行為,不得為之。
3.8
直銷商須讓下線直銷商明瞭「上下線」關係僅係個別獨立直銷商間就業務推廣、產品銷售等事宜之組織運用關係,其相互間並不具有任何法律上之僱佣、代理、委任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3.9
除已於雙鶴公司正式文件上公佈,或事先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之事項外,直銷商不得就雙鶴公司法律上之各種權利或其產品對外作任何請求、主張、保證或聲明。直銷商違反前述規定使雙鶴公司致生損害或負擔法律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3.10
直銷商應遵守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切法令規章,並保證避免雙鶴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害賠償。
3.11
直銷商不得在雙鶴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未開業及設立之國家或地區,進行與雙鶴公司業務有關之推薦工作或從事銷售行為。
3.12
直銷商不得以任何名義擔任其他傳、直銷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專兼任職員或任何名義之顧問,亦不得利用雙鶴直銷體系進行銷售、推薦、提供非經雙鶴公司同意之產品或服務,或推薦、介紹雙鶴公司直銷商從事或經營其他傳、直銷事業。
3.13
直銷商不得為誘使下線進行推薦或促銷產品而私自提供獎金、獎品及其他獎勵而致有妨礙雙鶴公司直銷體系公平競爭之情形。
3.14
直銷商同意其每月業績達到菁英直銷商業績標準 ( 含) 以上時,授權雙鶴公司得自每月應付予該直銷商之獎金中,撥付約定金額至代辦會務運作之雙鶴興業 ( 股 ) 指定帳戶,以便支付會議企劃費等相關費用。
註:約定金額之計算標準表列如後:
| 業績等級 | 金額 ( 單位:港幣 ) |
|---|---|
| 1 菁英業績標準 | 100 |
| 3 菁英業績標準 | 150 |
| 5 菁英業績標準 | 200 |
| 7 菁英業績標準 | 250 |
| 9 菁英業績標準 | 300 |
| 11 菁英業績標準 | 350 |
| 13 菁英業績標準 | 400 |
3.15
直銷商為推廣多層次直銷業務,非自本公司蒐集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並妥善保管個人資料。
3.16
直銷商因不當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涉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依營業守則所定條款予以懲處。
3.17
其他違反本事業手冊或影響直銷體系運作之行為,均不得為之。
4.1 轉線
4.2
因轉線或重新加入之直銷商,其原體系內任一下線如欲同時或日後轉移為其新體系之下線,則此下線須停權達兩年後,方可申請加入其新體系之下線;而此下線原體系內之任一下線如欲成為其新體系之深度下線者,則需停權四年。
4.3
為保障原推薦體系之權益並維護直銷體系之完整,雙鶴公司對直銷商之轉線申請,保留絕對之裁量權。所有轉線申請,均需經雙鶴公司書面通知後始可生效。
4.4
為維護直銷商所屬推薦體系之和諧發展及保障上線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直銷商不能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唆使另一直銷商離開其原推薦體系 ( 即不得有搶線行為 )。
4.5
若欲轉線之直銷商,不得於上述任一轉線程序未完成前,假他人之名義,先行加入另一體系行使其直銷權之實。
4.6 繼承
4.7 E 會員與直銷商之間轉型 / 退出後重新加入規定。
4.8 轉移
直銷商在邀請他人進行創業說明(推薦)時,其推薦、邀請的方式,以不得使推薦對象受到誤導或矇騙為原則,故直銷商不得藉由下列名義,介紹雙鶴公司之直銷經營:
邀約時──
創業說明時──
6.1
雙鶴公司名稱、商標及著作非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6.2
經雙鶴公司同意授權得使用雙鶴名稱、商標及著作內容者,不得擅自變更原內容並應註明「經雙鶴公司同意使用」之字樣。
6.3
雙鶴公司舉辦之會議、活動、演講或說明會等,如需錄影,必須事先說明其用途,並取得雙鶴公司書面之授權許可,但不得於授權許可範圍及目的 ( 包括區域、用途及方法 ) 外,利用該內容。
6.4 業務輔銷品──
直銷商設計並自製業務輔銷品以推廣雙鶴事業,須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後,方得使用,但不得有損雙鶴公司利益及其信譽。
6.5 商標電子媒體之使用──
直銷商於網際網路、社群網站或其他電子、平面媒體使用雙鶴公司商標或著作時,應經雙鶴公司書面同意。
直銷商使用網際網路、社群網站或其他電子、平面媒體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6.6
直銷商不得經由台灣雙鶴公司或其授權之直銷商以外之途徑,進任何印有雙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圖樣及其它業務輔銷品,亦不得將台灣地區印有雙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在其它國家逕自銷售或自外國輸入雙鶴公司之產品而在台灣地區銷售。
6.7 個人資料之使用──
直銷商於蒐集、處理、利用其下線直銷商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旁線直銷商之個人資料。
7.1
本章僅適用於年滿十八歲或以上,香港及澳門本地居民、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國內人士,並須依照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加入申請表或完成線上加入;並依照身份提交以下指定文件,文件均需為清晰副本,公司有權要求查閱正本核對。E會員升級為直銷商會員仍須遵守相同規範。
7.2
以法人身份申請者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商業登記證副本乙份
股東名冊副本乙份
公司銀行戶口副本乙份
公司聲明書乙份(如適用)
香港/澳門個人銀行戶口副本乙份(如適用)
7.3
以香港或澳門工作證申請者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申請人本人的香港或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上述申請人須提具身份證,並附上護照影本及填具「申請書」/本地工作證乙份,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後,向雙鶴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生效。
7.4 授權期限---
其授權期限依2.5之規定,但若工作證之期限比直銷證之期限較早到期時以工作證之到期日為授權的最後期限。惟直銷商之工作證到期者,應以到期日前提出延期證明,否則直銷權將於工作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7.5
大陸國內人士加入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中國護照及身份證或港澳通行證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6
澳門人士加入香港公司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香港人士加入澳門公司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7
大陸台商人士加入會員,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中華民國身份證及大陸工作證(或大陸居民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人的香港/澳門任何一間銀行戶口影印副本乙份。
7.8
大陸國內人士或澳門人士或大陸台商人士申請加入時,亦可選擇以成立公司以法人身份加入來行使銷售權,惟應先雙鶴公司提出申請並經許可。雙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皆具有自由裁量權,且不須說明拒絕之理由。
7.9
申請人在港從事雙鶴事業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照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申報及納税,不得逃漏。大陸國内人士或香港/澳門人士或大陸台商人士申請人,雙鶴公司將會代扣其每月獎金的境外所得税金,剩餘的才直接匯入其個人户口。
7.10 各類申請人須繳交身分證明及銀行帳戶查詢簡表
| 申請人類別 | 身份證明文件 | 銀行/收款資料 | |
|---|---|---|---|
| 香港會員 | 澳門會員 | ||
| 香港永久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香港非永久居民 | 香港居民身份證副本 (有效簽證/逗留許可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持香港工作簽證人士 | 香港身份證副本+有效護照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澳門永久居民 | 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澳門非永久居民 |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持澳門工作簽證人士 | 中國籍:澳門工作許可證(藍卡)副本+有效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副本 非中國籍:澳門工作許可證(藍卡)副本+有效之護照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中國內地居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外國護照持有人 | 請在當地註冊合法公司後加入+有效護照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台灣居民 | 請在當地註冊合法公司後加入+台灣身份證副本+有效護照副本 | 香港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澳門銀行個人戶口資料 (提供「聯名戶口」者,主申請人必須為戶口持有人之一) |
| 公司/法人申請 | 獨資(一人)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董事有效護照副本 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公司股東名冊副本+董事有效護照副本 |
公司香港銀行戶口資料 (一人公司可用個人帳戶) |
公司澳門銀行戶口資料 (一人公司可用個人帳戶) |
7.11
直銷商會員之獎金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由公司保管獎金直至補齊證件,一年後清零。
已申請成為直銷商會員但未能提交完整必須文件者
身份證或簽證期限失效後,未重新提供更新簽證者
8.1
「違約處理」之實施,旨在維護並確保直銷體系之正常運作;直銷商若有違反雙鶴公司之營業守則,或滋擾體系正常運作之情況發生,雙鶴公司得對該直銷商實施「違約之處理」。
8.2
直銷商如有違反本事業手冊之違規行為者,雙鶴公司得發函要求直銷商親自或以書面提出說明,經查證屬實,雙鶴公司得依其情節輕重,採警告、停權或終止直銷權方式處理。
8.3 直銷商不得有下列違約之行為──
8.4
合夥直銷商中若有任何一人退夥,如經雙鶴公司查知該退夥之合夥人有故意假藉退夥之方式,以達規避本守則之第 8.3 條規定之目的或侵害雙鶴公司權益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原合夥直銷商全體之違約行為,雙鶴公司除得終止該繼受人之直銷權外,若有造成雙鶴公司任何損害,並得向該繼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8.5
合夥直銷商離婚,依本守則第 3.5 條辦理後,退出之一方於退出後一年內,如雙鶴公司查知該退出之一方有故意假藉離婚之方式,以達規避本守則之第 8.3 條規定之目的或侵害雙鶴公司權益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原合夥直銷商全體之違約行為,雙鶴公司除得終止該繼受人之直銷權外,若有造成雙鶴公司任何損害,並得向該繼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8.6
上述之所有違約行為,除根據『違約處理』之規定處置外,若有涉及法律相關事項,雙鶴公司得依法行使權利。
8.7
直銷商因違反本守則之約定而被解除直銷權者,其下線直銷商之權益,轉由其上線直銷商承受。
直銷商瞭解,本事業手冊及其他經雙鶴公司公布或修訂之事項均為具有契約上法律效力之約定,其條款之解釋與執行,悉依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若因雙鶴事業之契約內容其執行發生爭議時,直銷商與雙鶴公司雙方同意以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 直銷商申請解除、終止直銷權之退貨手續及辦法:
| 項目 \ 辦法及手續 \ 類別 | 解除直銷權 | 終止直銷權 |
|---|---|---|
| 申請條件 | 新加入之直銷商,得於加入生效日起 30 日內申請辦理 | 直銷商得於加入生效日起 30 日後申請辦理 |
| 退貨申請期限 | 自解除直銷權生效後 30 日內 | 自終止直銷權後 30 日內 |
| 退貨方式 | 可至各發貨中心現場退貨或以郵寄方式辦理退貨(但退貨之產品在郵寄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瑕疵,如有爭議時,應以雙鶴公司實際收到產品之主觀認定為準,退貨人不得異議) | 可至各發貨中心現場退貨或以郵寄方式辦理退貨(但退貨之產品在郵寄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瑕疵,如有爭議時,應以雙鶴公司實際收到產品之主觀認定為準,退貨人不得異議) |
| 檢附資料 | 直銷權解除 / 終止申請書 原進貨發票(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退貨申請書 辦理退貨之產品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退貨人至會員中心/業績管理系統/帳目管理報表/折讓單確認與查詢進行勾選) |
直銷權解除 / 終止申請書 原進貨發票(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退貨申請書 辦理退貨之產品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退貨人至會員中心/業績管理系統/帳目管理報表/折讓單確認與查詢進行勾選) |
| 最終退還價金之計算 | 最終退還價金之計算 / 以退回產品原購價格之 100% 計算,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給付予申請人之獎金或報酬,及可歸責於申請人致商品毀損之價值;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運費。 | 公司以申請人原購價格之 90% 買回申請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給付予申請人之獎金或報酬,及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金額;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運費。 前項商品若係自申請人提領日起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
1.2 退貨手續及辦法
| 項目 \ 辦法及手續 \ 類別 | 解除直銷權 | 終止直銷權 |
|---|---|---|
| 百分之百減損之產品 |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其他 |
.無積分額之輔銷品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產品自直銷商提領日起已逾六個月 .其他 |
| 商品減損價值 | 無 | 商品原購價格的 10% |
| 獎金之扣除 | 申請人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應予以全數扣除。 申請人上線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上線因申請人辦理退貨而溢領之各項獎金與獎勵,公司將向該上線追回。 |
申請人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因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如:業績獎金、領導獎金)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應予以全數扣除。 申請人上線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上線因申請人辦理退貨而溢領之各項獎金與獎勵,公司將向該上線追回。 |
|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 自解除直銷權生效後 30 日內受理退貨之申請,最終退還之價金,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 自終止直銷權後 30 日內受理退貨之申請,最終退還之價金,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
2.1 單張票券
2.2 套票
雙鶴直銷商會員應依地區別,遵守參照本地法規及直銷行業的商德守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
https://www.hkdsa.org.hk/codeofconduct
香港直銷協會-商德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
https://www.al.gov.mo/file/colect/col_lei-08/cn/3a.htm
法例名稱:澳門第3/2008號法律(修改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該法明文禁止與懲治層壓式傳銷
雙鶴直銷商會員應依地區別,遵守參照本地法規。
香港特別行政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6!zh-Hant-HK
法例名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
https://www.al.gov.mo/file/colect/col_lei-08/cn/3a.htm
法例名稱:澳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