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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會員手冊

前言

當您閱讀本「會員手冊」時,已同時進入健康、快樂的園地,每位雙鶴會員皆可藉由使用雙鶴各項優質產品,獲得最寶貴的健康。歡迎您,請與我們一同分享健康快樂的喜悅!

第一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規則

一、名詞解釋

E 會員

「E 會員」係指經雙鶴公司同意得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以優惠條件訂購雙鶴產品自用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而言。
執行期間:西元2026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二、申請資格

E 會員申請資格:

  • 年滿 18 歲
  • 年滿 16 歲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且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 在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且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均非雙鶴公司直銷權人。

加入手續

  • 需經現為雙鶴公司直銷商推薦,據實填妥申請書、繳交入會費,並經雙鶴公司審核後始正式生效。

授權期限

自雙鶴公司書面通知所載之加入日起,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

續約

  • 會員於辦理續約生效後,取得延續原E 會員權之權利;E 會員凡於續約年度訂購雙鶴主產品者可享次年免續約之優惠。
  • 經雙鶴公司授權之 E 會員,應於年度授權期限終止前,向雙鶴公司申請續約,雙鶴公司對此續約申請享有自由裁量權。
  • 於續約申請之截止日前填妥續約申請書,並繳交續約手續費。
  • 經雙鶴公司審核完成續約手續者,續約之有效日期自次年1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止。
  • 如未申請續約者,其授權期限將於「2.3授權期限」中所列示之日期屆滿時終止。
  • 授權期限終止後,原 E 會員若欲重新申請雙鶴公司之授權,應於原授權期限終止 6個月後始得為之。

若 E 會員在紙本申請書或紙本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 包括非 E 會員之親筆簽名 ),雙鶴公司得撤銷該申請之核准。

三、會員轉型/重新加入之規定

「E 會員」申請轉型成為直銷商

  • E 會員得隨時申請轉型成為直銷商(限同一推薦人),申請轉型成功後,其直銷權自次月 1 日起生效。但若申請轉型時,當月無購貨者,可立即轉型成為直銷商,直銷權可立即生效。
  • 前項申請尚未經雙鶴公司核准前,相關權利義務仍應適用 E 會員之權利義務規則。

現有直銷商申請轉型成為 E 會員

  • 現有直銷商得隨時申請轉型成為 E 會員 ( 限同一推薦人 ),申請轉型成功後,該會員權自次月一日起生效。但若申請轉型時,當月無購貨且無下線者,可立即轉型成為 E 會員,會員權立即生效。
  • 申請轉型時,免收轉型費用,惟轉型成為 E 會員後,應依 E 會員續約辦法,完成續約手續。
  • 前項申請尚未經雙鶴公司核准前,相關權利義務仍應適用直銷商之權利義務規定。
  • 現有直銷商申請轉型成為E 會員後,其原有之第一代下線則依序向上推升予其上線。

重新加入規定

曾為雙鶴直銷商或 E 會員退出後再申請加入成為直銷商或 E 會員,仍需受六個月或二年不活動之限制,但若欲重回原推薦人體系者,不受六個月或二年之限制。

四、E會員權利義務

  • E 會員不得同時為雙鶴公司直銷商。
  • E 會員得隨時向雙鶴公司提出終止會員資格之申請(入會費不得申請退還)。
  • E 會員得申請轉換推薦人,申請轉線者應經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第一代副理及第一代鑽石級直銷商需簽署「E 會員轉線申請書」始可申請。但 E 會員身份不得買賣、贈與、繼承或設定其他權利。
  • E 會員不得介紹他人成為會員或直銷商,且不得有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幫助他人誘導、干預或有任何不良影響雙鶴直銷體系之行為。
  • 個人會員得申請轉換為營利事業型態會員,但以該個人為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為限,營利事業轉換為個人會員者,亦同。惟,依規定轉換後,非逾兩年,不得申請轉回個人或營利事業型態會員。
  • 本規則內關於E 會員應遵守之行為及規範亦準用於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同該營利事業違規。
  • E 會員為單純之產品自用者,不得享有雙鶴直銷事業計畫之任何獎金及獎勵制度。

訂貨

  • E 會員得以優惠價格購買所有雙鶴產品,但需直接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訂貨。
  • 會員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購買產品,於收貨時,應立即檢視貨品,如發現與所需貨品不符或不滿意時,應於 7 日內提出退換貨申請,逾期者視同接受所購之貨品。
  • 會員向雙鶴公司或雙鶴公司之直銷商購買產品,如發現產品有瑕疵時,可提出換貨(限同種類)。

禁止事項

會員不得意圖零售、託售或陳列雙鶴產品;不得供貨予其他直銷商或會員;不得以其他直銷商或 E會員名義訂貨;會員若有非自本公司蒐集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並妥善保存所保有個人資料,不得有不當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行為。

加入時身份

  • 凡已婚者申請加入 E 會員,只能與其配偶合夥共同擁有一個會員身份。
  • 凡未婚者申請加入 E 會員,不得與他人合夥共同擁有一個會員身份。
  • 合夥之 E 會員瞭解,夫妻二人中任一人有違反本規則或有任何違法、侵害雙鶴公司情事時,視同合夥會員共同之行為,由合夥會員共同對雙鶴公司負責,雙鶴公司有權終止其會員身份並對其追究相關責任。

退貨適用辦法之準據

  • 個人退貨分別依照訂貨時為直銷商/E 會員身份之退貨辦法處理。
  • 處理退貨之退貨辦法均依雙鶴公司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

其他

  • 雙鶴公司有權對任一申請案,保留核准與否之自由裁量權。
  • 雙鶴公司有權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本規則並於公告後生效。
  • E 會員若有違反雙鶴公司規定事項,雙鶴公司有權終止其會員身份。
  • 本規則未盡事項,悉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

五、違規行為及處分

違規行為

會員不得有網路銷售、拍賣,或供貨他人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路拍賣及銷售之行為。

違規處分

雙鶴公司於調查後發現會員有前條違規行為者,得通知會員要求停止或刪除網頁內容;如經雙鶴公司制止仍未改善,或會員違規情節重大者,雙鶴公司得終止其會員資格,惟雙鶴公司有權保有最終裁量權。

第二章 退換貨須知

一、會員資格有效期間內,如欲辦理退換貨,依本規定處理:

退貨

  • 辦理原因:不滿意
  • 申請期限:自收受貨品後 7 日內
  • 檢附資料:
    1. 退貨申請書。
    2. 原進貨發票( 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
    3.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4. 辦理退貨之產品。
  • 處理方式:經雙鶴公司接受退貨,並扣除相關應扣之款項後,結算最終退還之價金,以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 不接受之項目:
    1. 產品相關書面資料及輔銷品。
    2.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3.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4.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換貨

a. 貨品不符
  • 申請期限:自收受貨品後 7 日內
  • 處理方式:申請人可選擇更換為原訂同樣的產品或其他同等值的產品。
  • 不接受之項目:
    1.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2.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3. 因申請人存放不當所致瑕疵者。
b. 貨品瑕疵 ( 如品質瑕疵或包裝損壞 )
  • 申請期限:不限
  • 處理方式:更換為原訂同樣完好的產品。
  • 不接受之項目:
    1. 產品品質已遭蓄意破壞者。
    2. 因申請人存放不當所致瑕疵者。
    3. 已逾有效期限之產品。
    4. 耐久性產品已超過保固期限。
    5. 申請人要求更換他種產品。
  • 檢附資料:
    1. 換貨申請書。
    2. 原進貨發票。
    3. 辦理換貨之產品。

二、擬終止會員資格時之退貨處理,依本規定辦理:

項目 終止會員資格
申請條件 申請人得於加入生效後隨時申請
檢附資料
  • 會員終止申請書。
  • 原進貨發票 ( 若進貨發票月份與退貨月份不同,則免附 )。
  • 退貨申請書。
  •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辦理退貨之產品。
最終退還價金之計算 公司以申請人原購價格之 90% 買回申請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得扣除其減損之金額。
如係由雙鶴公司取回商品者,並得扣除運費。
前項商品若係自申請人提領日起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百分之百減損之產品
  • 無積分額之輔銷品。
  • 非可供銷售之產品。
  • 已拆封或使用過之產品。
  • 產品品質已遭破壞者。
  • 產品自申請人提貨後已逾六個月。
  • 其他。
商品減損價值 商品原購價格的 10%。
獎金之扣除 申請人上線獎金之扣除:
上線因申請人辦理退貨所溢領之獎金 ( 如 : 業績獎金、領導獎金 ) 與符合各項獎勵所領取之獎金 ( 如鑽石紅利、鑽石車款、海外研討會等 ),雙鶴公司將向該上線追回。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自受理終止會員資格及退貨申請 30 日內,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該申請人。

三、申請方式

可至雙鶴香港公司或雙鶴澳門公司現場退、換貨或以郵寄方式辦理退、換貨 ( 但退、換貨之產品在郵寄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瑕疵,如有爭議時,應以雙鶴公司實際收到產品之認定為準,申請人不得異議 )。

第三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

E會員應依地區別,遵守參照當地法規。

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例名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參考網址: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6!zh-Hant-HK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例名稱:澳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參考網址:https://www.al.gov.mo/file/colect/col_lei-08/cn/3a.htm